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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办事指南
 资料介绍
 

前言

  为了切实做好服务,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建设,公开审批程序,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我们编写了《广东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办事指南》。内容包括我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客货运输、维修检测、场站管理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审核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及要求、审批权限等。本书作为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参考,方便广大公路运输业经营者办理各项业务。
当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具体办事制度正处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今后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修改,或具体办事制度、程序等有变动,我们将及时提供咨询和服务。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办事指南》,制度相应的办事程序。

  由于我们的经验不足、水平有限,编印的时间仓促,本书难免有错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广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二00一年十月

  业务咨询电话:020-83835328转25011(运输管理)
  020-83835328转25032(车辆技术)

目录

  第一章 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核
  第二章 出入境客货运输的有关业务
  一、申办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二、申领出入境客运标志牌
  第三章 省际客运班线的新增、变更、调整、补办
  一、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二、申办新增省际班线的投入运营手续
  三、省际客运班线起点站、终点站、途经线路、地市范围内的起点或终点地的变更及其企业更名、经营单位变更
  四、省际客运班线运营车辆的变更
  五、省际客运班线普通转直达以及起点或终点地变更至另一地市的线路调整
  六、本省经营者的省级线路变更、调整后,换领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以下简称"附卡")及直达标志
  七、本省经营者省际班车临时牌到期后,换领正式客运标志牌
  八、本省经营者申办补发遗失的省际客运标志牌、对方省级运管部门核发的"进站卡"的业务
  九、外省经营者申办补发我省核发的"进站卡"的业务
  第四章 省内跨市客运班线的新增、变更、补发、续期
  一、申办新增跨市客运班线
  二、申办新增客运标志牌
  三、省内各类客运班线的经营单位变更(过户)、起点站场、途经线路的变更
  四、省内客运班线营运车辆的变更
  五、客运班线终点站的变更
  六、客运标志牌起讫地名的变更
  七、客运标志牌的补发
  八、省内各类客运标志牌的续期
  九、客运标志牌代用卡换发客运标志牌
  第五章 申领零担货运班线标志牌
  第六章 汽车客运站的筹建、定级、升级
  一、申办县以上(含县)站场建设筹建业务
  二、申办站场定级、升级业务
  第七章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批
  第八章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审批、检测员证核准
  一、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审批
  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员证的核准

第一章 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核

  (一)审核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
  (二)审核材料
  1、中方合营者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合资意向书;
  4、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
  5、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包括我国律师事务所确认有效的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三)审核程序及时限
  1、由中方合营者向其所在地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厅;
  2、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函复申请人;
  3、符合条件的,由交通厅提出审核意见,行文附上述材料上报交通部审批;
  4、交通部审查同意的,行文答复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在两个月内函复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函复申请人;
  5、经批准立项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有关手续。

第二章 出入境客货运输的有关业务

  一、申办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申办材料
  1、省政府办公厅的指标批文;
  2、外经贸厅有关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5、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6、申请车辆的公安厅登记文件:
  7、申请车辆的香港运输署商业登记文件;
  8、港澳车辆入出境营运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申办程序
  1、 由各企业人员送省交通厅;
  2、省交通厅核准后加具体意见并签发批准通知;
  3、经营者持核准意见和批准通知书,前往有关口岸交管站具体办理"营运证"手续,若为新企业,同时办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四)时限
  收齐申办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二、申领出入境客运标志牌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5】860号);
  2、《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省交通厅《广东省粤港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粤交运【1995】249号);
  4、省交通厅《关于启用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线路标志的通知》(粤交运函【1996】879号)。
  (二)申办材料
  1、申请车辆的公安厅登记文件;
  2、申请车辆的香港运输署商业登记文件;
  3、申请车辆的营运证复印件;
  4、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客运车辆的过境班次批文;
  6、与有关的客运站场或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车的酒店签订的进站协议书;
  7、开行班车的还需提供线路开行的可行性报告;
  8、广东省粤港(澳)出入境道路客运标志牌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申办程序
  由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粤港(澳)出入境道路客运标志牌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上述材料报送省交通厅。
  (四)时限
  收齐申办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三章 省际客运班线的新增、变更、调整、补办

  一、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五、六条:.
  3、与外省签订的有关《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二)审批材料
  1、本省经营者
  1.1《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一式五份,表上须有当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安排站场的意见);
  1.2开行该班线的可行性报告;
  1.3线路超过800公里的,须每400公里左右与当地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中途救援协议"。
  2、外省经营者
  2.1经所属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一式五份,表上须有我省相关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安排站场的意见);
  2.2开行班线可行性报告;
  2.3线路超过800公里的,须每400公里左右与当地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中途救援协议";
  2.4属新单位的须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由省级运管部门盖章)。
  (三)审批程序
  1、本省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各市办证员将上述材料报省交通厅,省厅在收齐材料后出具回执以备查询,厅道路客运审批小组集中研究后,同意的送对方省运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交办证员退回申请单位。
  2、外省经营者
  经营者可直接将上述材料报我省交通厅,或由对方省级运管部门邮寄我厅,厅道路客运审批小组集中研究后,同意的办理运行手续;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退回对方省运管部门。
  (四)时限
  收齐材料后60天内办结,或以特快专递至对方省级运管部门。

  二、申办新增省际班线的投入运营手续
  (一)申办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六条;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五条;
  3、与外省签订的有关《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JT/325-1997)。
  (二)申办材料
  1、本省经营者
  1.1经当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企业领牌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1.2相关车辆的营运证飞行驶证(复印件)
  2、外省经营者
  2.1办理"广东省省际公路客运进站卡"
  2.1.1所属省级运管部门填写的介绍函;
  2.1.2投入运营的车辆营运证、行驶证(复印件)。
  2.2办理"人粤省际道路客运班车进站通知单"
  2.2.1提供所属省级运管部门的介绍函。
  (三)申办程序
  1、本省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各市办证员将上述材料报省交通厅,省厅审核后对投入车辆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核发相关证件。
  2、外省经营者
  经营者可直接将上述材料报我省交通厅,或由对方省级运管部门邮寄我省,收到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四)时限
  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以特快专递至对方省级运管部门。

  三、省际客运班线起点站、终点站、途经线路、地市范围内的起点或终点地的变更及其企业更名、经营单位变更
  (一)申办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五、六条:
  3、与外省签订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二)中办材料
  1、本省经营者
  1.1经当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及与对开单位的协商意见(一式五份);
  1.2变更经营单位的须附两家企业的协商意见;
  1.3企业更名的须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外省经营者
  2.1经所属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及与对开单位的协商意见(一式五份);
  2.2除变更起点站和经营单位外,其余还须附有我省终点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意见;
  2.3属新单位的须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由省级运管部门盖章);
  2.4我省核发的有关证件。
  (三)申办程序
  1、本省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各市办证人员将上述材料报省交通厅,省厅按规定进行审核,同意的予以办理,并通知经营者到对方省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经营者
  经营者可直接将报我省交通厅,或由对方省级运管部门将邮寄我省,收到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四)时限
  收齐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以特快专递至对方省级运管部门。

  四、省际客运班线运营车辆的变更
  (一)申办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六、七条:
  2、与外省签订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JT/325-1997)。
  (二)申办材料
  1、本省经营者
  1.1经当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企业申请变更报告(一式三份);
  1.2相关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复印件)。
  2、外省经营者
  2.1经所属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的申请变更报告(一式三份);
  2.2相关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复印件);
  2.3我省核发的有关证件。
  (三)申办程序
  1、本省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各市办证员将上述材料报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办理。
  2、外省经营者
  经营者直接可将上述材料报我省交通厅,或由对方省级运管部门邮寄我省,收到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四)时限
  收齐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以特快专递至对方省级运管部门。

  五、省际客运班线普通转直达以及起点或终点地变更至另一地市的线路调整
  (一)审批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2、《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第四、五、六条;
  3、与外省签订的有关《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协议》;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JT/325-1997)。
  (二)审批材料
  1、本省经营者
  经当地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外省经营者
  经所属省级运管部门核准、并经我省终点市交通局(委)审核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三)审批程序
  1、本省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各市办证员将上述材料报省交通厅,省厅在收齐材料后出具回执,厅道路客运审批小组定期集中研究后,以文件批复地市交通局(委)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经营者
  经营者可直接将上述材料报我省交通厅,或由对方省级运管部门邮寄我省,厅道路客运审批小组集中研究,同意的,办理运行手续;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退回对方省运管部门。
  (四)时限量
  收齐有关材料后60个天内办结,或以特快专递至对方省级运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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