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为社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的透明度,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二)“九公开、五严禁”原则
“九公开”即“公开审批机关、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限、公开审批责任人、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五严禁”即严禁乱收费、严禁违反审批程序、严禁“单个作业”“暗箱作业”、严禁“一言堂”定案、严禁不规范使用审批公文。
二、基本制度
(一)公开制度
(二)审批责任制度
(三)错案追究制度
(四)集体会审制度
(五)核准超时默认制度
(六)审批审核超时回复制度
(七)投诉制度
三、公开制度
(一)有审批业务的处室均应遵照公开原则,把与本处室业务有关审批事项及相关规定公示于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公示的内容包括:
1.审批事项;
2.审批条件;
3.审批程序;
4.审批依据;
5.审批责任人;
6.审批结果;
7.收费标准;
8.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9.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二)本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发给收件回执,回执应载明收件日期,审批时限,申请人权利等事项。
四、审批责任制
(一)省公路管理局负责下列事项的审批
1.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3.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和资格;
4.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5.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公路;
6.占用、挖掘省管公路;
7.在省管公路增设交叉道口;
8.跨越、穿越省管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9.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
10.在国道、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设施;
11.在公路用地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标牌设施;
12.公路收费站定址、迁移;
13.全年累计报停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
14.广东省县道的命名和编号的调整。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下列事项的核准
养路费免征或减征。
(三)审批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有关处室主要领导、承办人、会稿和核稿人。
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
(四)审批原则:符合有关条件,各种证明、文件齐备即予审批。
(五)凡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均应给予收件回执。
五、错案追究制
(一)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错案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四)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六、集体会审制
(一)集体会审的范围
1.基建项目的审批
由局基建处主办人员、分管处领导、处主要领导、分管总工(副总工)、局办公室领导、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集体会审。
2.收费站有关事项的审批
由收费处主办人员、分管处领导、处主要领导、局办公室领导、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集体会审。
3.全年车辆累计报停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审批
由收费处主办人员、处分管领导、局办公室领导、局分管领导集体会审。
4.规费减免事项的核准
由收费处主办人员、处分管领导、处主要领导、局办公室领导、局分管领导集体会审。影响全局收费政策的重大减免事项需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审批。
5.路政管理事项审批
由局路政处主办人员、处分管领导、处主要领导、局办公室领导、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集体审批;涉及到工程和养护的局基建处、养护处要同时派员会审。
6.县道的命名和编号的调整审批
由科教处主办人员、处分管领导、处主要领导、局办公室领导、局分管领导集体审批。
(二)会审事项的确定
由行使审批职责的处室主要领导拟定,报分管局领导确定。
1.会审的形式
可采用联合审批小组的形式,以会议或调研的方式进行。
2.会审结果的确认
(l)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2)以办文的方式确认
主办单位拟稿-->有关部门会稿-->总工室审核-->局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七、核准超时默认制
养路费减免核准
(一)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以收件回执日期为准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请)。
(二)自核准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申请人凭申请收件回执直接到收费处办理减免手续。
八、审批审核超时回复制
(一)基建项目、收费站设点、迁址等事项
1.时限
审批、审核时间为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基建项目应含设计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
2.确需延长审批、审核时间的,应于期限届满前5天通知申请人,明确延长的时限,需申请人补充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补充文件、资料清单。
(二)路政审批事项
1.超限运输
(l)审批时限:
总质量不超限,但车货总长、宽、高超限的不超过巧个工作日;不可解体的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46吨以上)100吨以下,不超过一个月;车货总质量在100吨以上不超过三个月。
(2)确需延长审批、审核时间的,应于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明确延长的时限,需申请人补充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补充文件、资料清单。
2.其他路政审批
(l)时限
接到申请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应于期限届满前5天通知申请人,明确延长的时限,需申请人补充文件、资料的,应同时列出补充文件、资料清单。
(三)县道的命名和编号调整的审批
(l)时限:
接到申请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确需延长时间的,应于期限届满前5天通知申请人,明确延长的时限和理由。
九、投诉制度
(一)行政复议
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具体承办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设立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设在局监察室。号码:87786406
(三)投诉电话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每次投诉的情况。
(四)投诉回复制度
应在接到电话投诉之日起30天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