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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主要职责
 资料介绍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归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处理交通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电话:020-83804748
     020-83835328-25151、25131、25121、25111
  传真:020-83881519
  电子邮箱:TXQ678@21cn.com

  一、广东通厅基建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共13项
  (一)审批事项 11 项
  1.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3.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4.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6.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
  7.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9.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二)审核、核准事项2项
  1.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2.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二、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说明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公路工程
  (1)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省道项目由省公路局、地方公路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水运工程
  (1)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中的有关工程项目)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工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3)中外合资、合诈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二)、具体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详见各事项)
  审批事项 11 项
  一、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条: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条: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二)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实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制度,在投标资格预审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后5天内,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全部投标单位名单及初审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0天内批复。第二十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批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第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评审结果、评标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2、审批内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报告结果。
  3、审批条件:符合国家、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规;采用招标文件范本及合同文件范本;按省管项目要求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计划明确、时限合理、程序规范;评标办法公开、公正、公平,无歧视性条款;资格预审结果合理,符合资审文件要求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评标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公路局及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时限:申请审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自受理之日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结果10工作日内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审批流程图1。
  二、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行业规定、规范及条例。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概算调整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除国道主干线、国家、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审批内容: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执行交通部公路、沿海港口、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是否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是否按可行性报告批复所确定的路线、方案、选址、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是否执行了可行性报告批复的审查意见。
  3、审批条件: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概算)及所附参考资料齐全,满足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审批。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大中型水运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省管高速公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公路局、省航道局及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接收申请审批的文件与资料后,送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科)室组织专家会议审查或委托咨询机构初审后,办理审批意见送行政与技术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2。
  三、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四十四条:在水运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将开工申请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开工。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除国道主干线、国家、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外,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2、审批内容:按交通部开工报告表式内容审批。
  3、审批条件:(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2)建设投资已经审查落实;(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已经落实;(5)施工图满足施工要求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开工报告表后,送审查审批业务处(科)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后的开工报告表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开工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3。
  四、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1992)第42号令)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预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须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的竣工决算报告不作为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2、审批内容: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及编表说明审查财务决算、资金来源、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建设成本和概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情况、基建结余资金情况等,批准竣工决算报告。
  3、审批条件:按规定编制、内容全面、表格齐全、数据准确,已送经造价管理部门初审。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竣工决算报告表后,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4。
  五、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583号)及《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1]615号)。
  2、审批内容:按交通部制订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审批法人是否满足资格标准。
  3、审批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满足条件。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资料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15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5。
  六、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第8号令)第十条第五款。
  2、审批内容:(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查;(2)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3、审批条件:报送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施工预算)及所附参考资料齐全,满足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资料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0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6。
  七、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第六条;《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第十三条;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
  2、审批内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竣工验收资料,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审核竣工决算报告,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核定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决定项目接养与运营事项,印发《竣工鉴定书》。
  3、审批条件:(1)、交工验收: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2)、竣工验收:经交工验收达合格以上;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按要求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完成竣工档案、环保、审计等专项验收;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己编写完成汇报材料。(3)通过验收委员会(交)竣工验收。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验收)单位接受申请验收资料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或交工验收领导小组)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通过验收报告或鉴定书。组织验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科)室将验收报告或鉴定书办文送主管领导签发后,由验收单位将验收报告或鉴定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7。
  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第七条,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部令)第十七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对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对申报丙级以上的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3、审批条件:(1)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2)对申请资质单位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满足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质资质等级标准。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上报交通部审批发证。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8。
  九、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交工发[1992]66号)第五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工作。
  3、审批条件:(1)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2)对申请资质人员素质、专业技能、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满足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即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九、十条规定要求。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给申请人或上报交通部审批发证。
  5、审批时限:按交通部通知分批申报办理,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或上报。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9。
  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第五、十条;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第五、十二条;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部令)第十七、二十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对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对申报甲级的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3、审批条件:(1)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2)申请资质单位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满足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包括现场考核),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给申请单位或上报交通部审批发证。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考核合格,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10。
  十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字[1998]16号)第五条、第十条;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第五条、第十条。
  2、审批内容: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人员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和试验检测员资格。
  3、审批条件:⑴按资质申请书填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⑵对申请者的基础知识、业务技能、专业培训等进行审查,资格条件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字[1998]16号)第六条、第七条。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审批权限,受理单位接收申请资料后,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提出意见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办理批复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格证书发给申请单位及个人。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见流程图11。
  审核、核准事项 2 项
  一、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一)审核操作规程
  1、审核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条、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十五条,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甲、乙级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和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登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2、审核内容:对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3、审核条件: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五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业绩、信誉评价及证明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甲、乙级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和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登级公路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5、审核时限:申请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审查登记。
  注:施工单位资质就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按建设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办。
  (二)审核流程图:见流程图12
  二、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一)审核操作规程
  1、审核依据:《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87号令)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其中交通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交通部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和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2、审核内容:交通建筑业企业与资质条件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
  3、审核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审核机关接收申请审核的文件与资料后,送审批处(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室)组织专家组和资质审查初审小组,初审意见送专家组和行政主管领导审核,由审查机关将审查意见发送资质审批单位。
  5、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意见。
  (二)审核流程图:见流程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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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行业管理>>广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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