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办事,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加入WIO的要求,更好为我省交通建设服务。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我站、中心编印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办事程序指南》(简称"办事指南"),从二00二年六月起,各有关单位及办事人员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各项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事宜,我们愿意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优质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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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00二年六月
目录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 二、监督、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信管理办事程序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办事程序 四、监督、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守则 五、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六、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工作范围 1、编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 2、对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对违反规程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审查工程技术资料,检验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等级,对受监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提出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4、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工作。 5、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 6、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7、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其质量检查人员的资格,参与受监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工作。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 1、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817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持以下有关资料到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A、《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B、工程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或报建等批准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监理、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监理规划、监理程序、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我站提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注:上述资料建设单位分阶段向我站提供或备查)。 (3)我站在接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监督负责人、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 (4)工程开工后,我站将对工程进行一次初步检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2、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 (1)工程实施过程,我站将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的计划安排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2)每次监督检查后,我站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通知;如属一般抽查,则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及回执单。 (3)参建各方日常工作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可直接与项目监督负责人联系解决,监督负责人必须及时给予解答。重大质量问题可通过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室领导、站领导汇报后给予解答。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报备我站。 3、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1)我站收到建设单位要求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开始对工程进行外业检测工作。 (2)外业检测工作结束,并在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后,我站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3)交工验收一年后我站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检查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及运营中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检查通知。在收到建设单位发回的处理反馈意见和完整资料,并确认处理情况符合规范要求后,我站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评定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监督总结报告。 二、监督、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信管理办事程序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肾机构及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粤交基[1995]19号)和《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各地级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广东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申请正式文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 2、若申报资料齐全,我站根据考核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时间,成立考核评议组按照以下步骤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评议。 (1)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查看1--2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听取当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评议组审查意见; (8)考核工作结束后,我站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批。 3、根据省交通厅的审批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相应的"考核验收合格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颁发"质量监督证"。 4、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每二年由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和《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交公路发[1999]64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含临时、定级、升级)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甲、乙级(含临时甲、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交通部审批;丙级(含临时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批,我站为我省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新组建的监理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向我站提出资质等级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并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中"申请审批情况"第一栏需加盖行政主管单位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公章。 3、我站审查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厅。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省交通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省交通厅直接审批。批准后核发相应的《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4、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满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5、对于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其监理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粤交基函[2001]875号)和《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者,应分别具备《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粤交基函[ml]87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2、申请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交所在监理单位初审和汇总后,上报我站审查。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报告》; (2)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上报时需携原件送我站核对); (3)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3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背书姓名随申请表上交。 3、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申报材料交齐后,自申报截止日算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申请交通部审批的监理工程师,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交通部审批。 4、对经省交通厅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者,由省交通厅颁发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对经交通部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由交通部颁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5、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和监理人员资格复查者,须分别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申请补充报告》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复查申请报告》,并交回原资格证书,按监理人员资格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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